试行 天津市社会救助审核确认制度改革工作指引( 三 )


4.?设立议事协商机构 。为及时处理社会救助审核确认过程中具有争议事项 , 各街道(乡镇)可视情况设立由分管领导、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村(居)委会工作人员和群众代表组成街道(乡镇)社会救助审批确认议事协商机构 , 一般为5—7人 。负责对有争议的社会救助审核确认的审核材料、办理过程进行全面审查 , 提出审批意见 , 经由街道(乡镇)分管领导签批确认 。
5.区级备案管理 。区民政局结合天津社会救助业务平台数据 , 对街道(乡镇)报送的花名册和月报表进行备案审查 。对办理程序不合规、对象认定不准确的 , 提出整改要求 , 督促社会救助政策准确落实 。
(二)临时救助
1.急难型临时救助审核确认 。(1)对于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以防止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 , 应实施先行救助 , 确保申请24小时到位 , 事后及时补齐相关手续 。(2)其他急难情形 , 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及时安排工作人员调查了解意外事件发生情况、遭遇困难程度、救助需求等信息 , 提出初审意见后 , 将全部材料报送至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管理部门 。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提出确认意见 , 经街道(乡镇)社会救助分管领导做出确认决定 。并在5个工作日内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 , 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 。
2.支出型临时救助审核确认 。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应当对申请对象生活必需支出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申请对象为低保、特困、低收入的 , 一般在受理申请后的7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决定 。其他申请对象 , 应先进行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 一般在受理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决定 。不予确认的 , 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理由 。
三、积极推进“就近受理、全城协办” 。
坚持“简政放权、便民利民”原则 , 积极推进社会救助“就近受理、全城协办” 。申请人在申请低保、特困人员、低收入救助时 , 可以就近选择居住地或户籍地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人居住地和户籍地不一致时 , 由受理申请的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窗口对其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形式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填写是否规范、签字/印章是否缺少) , 依托“金民工程”社会救助系统 , 将相关材料转介至申请人户籍地街道(乡镇) 。由户籍地街道(乡镇)负责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访问 , 受理地街道(乡镇)负责配合户籍地街道(乡镇)进行审核阶段公示和审批结果公告 。
四、资金发放及备案
各区均实行当月审批确认、次月社会发放 。每月通过统发系统 , 将低保、低收入救助金、特困人员供养金、照料护理费等救助金足额发放至社会救助对象个人或其委托照料人账户 。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每月将新增社会救助对象审核确认档案及各项基本社会救助情况汇总表报区民政局备案 。
临时救助资金一般实行社会化发放 , 遇有特殊或紧急情况可采取现金或实物发放 , 但应完善相关手续 。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每月将临时救助情况进行汇总 , 报区民政局备案 , 将备用金使用情况报区财政局 , 并申请及时补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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