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 天津市社会救助审核确认制度改革工作指引( 四 )


五、动态管理
低保、特困人员和低收入救助对象实行动态管理 , 贯彻落实动态报告制度并根据家庭类别 , 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每半年或每年进行一次复审 。其中每月入户走访不得少复审对象的30% 。社会救助对象家庭成员或者经济状况发生变化时 , 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应根据变化情况及时提出变更或终止社会救助意见 , 明确相应社会救助资金的增发、减发或者停发金额 , 报送至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管理部门 。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全面审查材料和相关意见 , 提出审批意见 。街道(乡镇)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作出终止或变更决定 。街道(乡镇)负责追缴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有关工作 。区民政部门应对动态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六、监督检查
区民政部门应当每月对新审核确认的低保、特困人员和低收入救助对象档案进行抽查 , 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效力 。通过电话访问、入户调查、委托第三方社会组织入户等多种方式 , 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抽查新确认社会救助对象的情况 。对近亲属备案低保家庭实行100%入户调查 。其他社会救助对象按实际情况及时开展材料审查、对象抽查等监督检查 。确保各项社会救助业务委托街道(乡镇)实施后规范、安全、高效运行 , 努力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权益 。
七、其他事项
社会救助审核确认事项涉及的相关法律文书统一由街道(乡镇)制发并送达行政相对人 。其他未尽事宜 , 按照《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津民发〔2013〕85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6〕63号)等文件实施 。
【试行 天津市社会救助审核确认制度改革工作指引】本指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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