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社会救助审核确认制度改革工作指引(试行)
为进一步明确改革内容 , 规范办事程序方便群众办事 , 提高工作效率 , 确保我市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改革工作的顺利实施 , 现制定如下工作指引 。
本指引中“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是指在街道(乡镇)党群服务中心设立的社会救助窗口 , 承担社会救助申请受理、经济状况调查等事务性工作;“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是指街道(乡镇)负责各项社会救助业务的业务科室、政务服务办公室等 , 承担社会救助审核工作 , 并受区民政局委托负责社会救助确认工作 。
一、申请受理
(一)基本生活救助
本指引规定的基本生活救助包括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低收入家庭救助(以下简称低保、特困人员和低收入) 。申请低保、低收入救助应当以家庭为单位 , 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提出 , 也可以委托村(居)委会代为向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 应当由本人向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本人申请有困难的 , 可以委托村(居)委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按照相关规定 , 提交申请人和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以及相关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 , 填写《社会救助申请(定期核查)表)》 , 如实申报家庭经济状况 , 并依法签署委托市、区民政部门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的文书 。
申请人员也可通过电脑或手机移动端提出申请 。
(二) 临时救助
1.符合急难型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和个人 , 可通过村(居)委会向户籍地或居住地的一方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 并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人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材料 , 委托申请的还需提供代理申请人身份证、申请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2)各类意外事件的相关材料等 。情况紧急情况下 , 街道(乡镇)可先行予以救助 , 缓解后补齐相关材料 。
2.符合支出型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 , 可通过村(居)委会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 并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 , 委托申请的还需提供代理申请人身份证、申请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2)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的相关材料;(3)各类意外事件发生后相关部门责任认定及赔偿认定等材料 。(4)家庭成员或申请人收入、财产等相关材料 。
材料齐备的 , 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受理相关救助申请 , 申请人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以及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应如实申报家庭经济状况 , 并依法签署委托市、区民政部门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的文书;材料不齐备的 , 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可以通过本市政务服务平台查询的相关证明材料 , 不再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
二、审核确认
(一)基本生活救助
1.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低保、低收入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 , 特困人员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 在村(居)委会的协助下 , 组织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状况逐户开展调查核实 。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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