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学校夏季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 , 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规定 , 结合广东医科大学招生工作实际情况 , 制定本章程 。
第二条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 , 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学校名称:广东医科大学
第四条学校国标代码:10571
第五条学校地址:
湛江校区: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文明东路2号;邮政编码:524023
东莞校区: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科技产业园新城大道1号;邮政编码:523808
第六条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毕(结)业颁证:对取得我校学籍 , 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结)业要求者 , 颁发广东医科大学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 。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 , 颁发相应学位证书 。退学学生 , 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书或开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学校设立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 , 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政策 , 负责制定学校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 , 组织管理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 , 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
第十二条学校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 , 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 , 编制招生计划 , 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 , 处理招生的日常事务 。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和有关考试命题的规定 , 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
第十三条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考试招生监察小组 , 对招生工作全过程实施监督 。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 , 安排专人负责考生和社会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学校录取批次为本科批次 。
第十五条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区、市)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 , 学校本科招生预留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考生专业服从调剂而需要增加计划等问题 。
第十六条学校药学专业与广东食品药品职业学院药学专业、学校中药学专业与广东食品药品职业学院中药学专业、学校应用化学专业与广东食品药品职业学院化妆品技术专业、学校生物医学工程专业与广东食品药品职业学院医疗设备应用技术专业设立“四年制(“2+2”)本科协同育人项目实验班” , 通过广东省夏季普通高考招收学生 , 与学校其他专业同批次录取 , 单独院校专业组招生 , 单独编班 。“2+2”模式 , 试点专业实验班学生按照协同育人方案 , 前两年在本科高校培养 , 后两年在对应高职院校培养 。学籍管理、毕业证书和学位授予等由学校负责 , 广东食品药品职业学院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原则上 , 实验班学生不得转到其他专业;非实验班学生也不得转入试点专业实验班学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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