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荔湾区关于落实第12号通告相关措施的通知


广州荔湾区关于落实第12号通告相关措施的通知

文章插图
广州市荔湾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关于落实第12号通告相关措施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 广大居民朋友们:
为有效阻断疫情传播扩散风险 , 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 经综合研判,现就进一步落实《广州市荔湾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关于调整社会面疫情防控措施的通告(第12号)》提出如下具体要求:
一、以社区、小区、机团单位、大院、企业、公共场所、营业场所等为单位,减少人员流动,加强人员进出管理,严格落实查验健康码、48小时核酸阴性证明、扫场所码、测温、规范佩戴口罩等措施 。居民群众非必要不外出,不串门、不扎堆、不聚集,提倡非接触式配送外卖和收发快递 。
二、除承担防疫任务的医务工作者、保供人员、社区工作人员、志愿者、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其他人员倡导居家办公 , 或就地转为社区志愿者,向所在社区报到,全面参与社区防疫工作和社区服务 。倡导跨区通勤人员落实核酸“一天一检”,工作生活“两点一线” , 不堂食、不聚餐、不聚会、不前往人群密集场所 。
三、社区、经济联社、城中村、住宅小区等区域实行围院式管理 。
(一)各围院式管理区域保留必要的出入口 , 安装必要的视频监控设备,落实全天24小时值班值守并预留应急通道,确保有序进出 。加强人员进出管理,严格落实查验健康码、48小时核酸阴性证明、扫场所码、测温、规范佩戴口罩等措施 。
(二)围院式管理区域内居民尽量减少外出、减少聚集,加强个人健康监测,非必要不接受非居住人员来访,按所在街道统一安排积极参加核酸检测 。
(三)房屋租赁中介、业主、二手房东等出租方要明确防控责任人和联系人,按照要求向社区、经济联社提供出租房屋和承租人动态信息 。对不报告租住房屋情况、不配合政府和社区、经济联社开展工作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承租单位、公司、个人应同时履行以上责任,主动向社区、经济联社报备 。
四、各高校、职业院校和技工院校继续实施封闭管理 。中小学阶段学校、幼儿园继续暂停返校及线下教学 。校外培训机构继续暂停线下教学,托育、托管机构继续暂停服务 。
五、公安司法监管场所、福利机构、养老机构、月子中心、康复机构等特殊场所继续实行封闭管理 。
六、除保障市民生活和城市基本运行的水、电、燃油、燃气、通讯、环卫、粮油肉菜供应、生活超市(含农贸市场)、药店、医疗机构、餐饮类企业(只提供快递外卖、到店自取服务)等行业和场所正常运行外,其余经营性场所继续暂停营业 。进入以上场所应严格落实查验健康码、48小时核酸阴性证明、扫场所码、测温、规范佩戴口罩等措施 。全区不符合疫情防控或生产安全或消防安全等要求的经营场所暂停营业 。
七、旅游景区对入场人员数量进行动态调控,接待人数不得超过容载量的50% , 查验48小时核酸阴性证明 。酒店、宾馆和其他住宿场所必须严格落实查验健康码、48小时核酸阴性证明、扫场所码、测温、规范佩戴口罩等措施,询问入住人员旅居史 , 发现7天内有本地病例报告城市旅居史的入住人员必须及时向社区、经济联社报备 , 并督促入住人员落实防控措施 。
八、请广大居民朋友持续强化防护意识,自觉遵守防疫的各项规定要求,有序参加核酸检测,尽快完成新冠疫苗全程接种,保护个人健康 。坚持勤洗手、戴口罩、常通风、用公筷等良好习惯,不聚集、不扎堆 。外出时务必规范佩戴口罩,保持1米社交距离,不随地吐痰,注意咳嗽礼仪,疫情期间少聚餐聚会、少走亲访友,非必要不到人群密集的场所 。每天进行自我健康监测,如出现发热症状,请立即就近到发热门诊就诊 。如出现咽痛、干咳、乏力、嗅觉味觉减退等症状,立即报告所在社区居委会,由社区居委会立即上门开展抗原检测 。

相关经验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