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退役士兵如何办理安置手续 济南市退役士兵安置( 二 )


10军人被地方政府授予二等功,其退伍后可否安排工作?
答:国务院1987年12月12日发布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规定:“农村籍义务兵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的,应当安排工作 。”《条例》所讲的二等功以上是指部队授予的,地方政府授予的二等功不予考虑 。
11城镇退役士兵,如何办理自谋职业手续?
答:符合安置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本人自愿申请自谋职业的,当年向当地安置部门提出自谋职业申请,并填写《自谋职业审批表》,待批准后,发给自谋职业证书和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同时,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还可享受济政办发[2004]15号文件规定的一系列优惠政策 。
12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报考成人高考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时有何照顾?
答:报考成人高等学校的,投档总分增加10分,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以上的,投档总分增加20分 。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投档总分增加10分,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称号的,投档总分增加20分 。
13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后,如何缴纳社会保险?
答:要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参加社会保险后,本人的军龄及退役之日起1年内的自谋职业时间视为缴费年限,并与参保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
14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有何优惠政策?
答: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凡符合规定的,各级工商部门要优先及时办理营业执照 。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3年内免交下列费用:
(1)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个体工商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
(2)卫生部门收取的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 。
(3)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签证费 。
(4)省、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
(5)其它有关登记类、管理类的收费项目 。
15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的企业在税收方面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1)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
上述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企业职工总数×100%)×2 。
(2)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的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
上述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减征比例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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