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基坑支护方案变动争议及管理措施
原施工方制定的方案中,基坑开挖深度领域内漫衍的土层以软弱土为主,天然放坡或垂直开挖均不得餍足基坑稳定性要求,必需采纳支护措施;基坑底不孕育发生渗流 。按照施工图±0.00定为黄海标高7.300,现施工园地标高为-1.8m 。按照设计施工图纸地下室层高为4.8m,地下室底板厚为300mm,35mm,垫层厚度0.1m,石粉垫层0.1~0.2m 。基坑开挖综合工期、质量、安全和经济因素,基坑支护经建造单元确认后,接纳锚网支护 。基坑支护方案与土方开挖相联合施工,夜晚举行土方开挖,白天对前一夜开挖的部门实施喷锚支护作业 。(支护放坡系数按1:0.5~1:0.38不等,各边增加50cm事情面) 。
而在工程实施历程中,建造单元认为原先接纳的的方案无法设计承载力要求,改为钻孔戒备桩的施工方案 。
在工程结算时,两方各自提出本身的观点 。
业主认为:业主与施工单元就该工程地下基坑部门单独签订了牢固总价条约,条约内容包含设计及施工,承包人应按发包人提出的基坑支护方案修改意见,要求委托的设计单元对基坑支护方案举行优化,直至该方案经由建造单元和监理单元审查通事后方可施工 。因此,基坑支护的施工方案转变所增加的用度,业主不予负担 。理由是本工程的地下部门基坑承包条约中明确约定为牢固总价,包含土方开挖、围护桩、基坑支护、土方回填,另条约中还明确了承包商设计的施工方案必需经由建造单元及监理单元同意才气施工 。而实际承包商接纳的支护方案并没有经由建造单元及监理单元的审查 。作为专业从事地下工程施工监理的监理单元经由测算认为这种支护方案的地下承载力有必然的危害性,安全系数不充足,建造单元认为该工程安全施工是第一位的,必需按条约要求,任何方案须经由建造单元及监理单元同意后才气施工,施工单元因推行条约不到位而孕育发生的损失,不应当由建造单元来负担 。
承包商提出:基坑支护的施工方案由原方案改为钻孔戒备桩,不光将延误施工工期,同时也增加了施工用度,对工期可以经由优化施工组织设计增补,但施工用度的增加应当由建造单元负担 。理由是施工方案已经设计单元组织的专家认证经由,建造单元和监理单元没有理由要求调解,若坚持要调解,那就要负担增加的用度 。
按照建造部关于《建造工程价款结算暂行措施》,工程价款结算有牢固总价、牢固单价、资本加人为三种要领,以一次包死的总价委托,且价钱不因环境的厘革和工程量增减而厘革的工程承发包条约,我们称为牢固总价条约 。
本案中基坑支护是基坑的分项工程,它的工程价款的结算要领应当附属于基坑工程,即应当执行条约中约定的牢固总价结算要领 。基坑支护方案孕育发生厘革的原因是由于承包单元没有按照条约约定对其接纳的施工方案报建造单元和监理单元审查,而建造单元和监理单元从最大安全角度出发,认为该施工方案的安全系数不充足,作为承包商应当按照条约要求执行,在牢固总价领域内,从经济、安全、质量、工期出发选优方案后报建造单元和监理单元审批同意后施工 。因此认为支护方案孕育发生厘革是承包单元未能执行条约条款,所孕育发生的资本增加不应当由建造单元负担,即不予调解条约牢固总价 。
针对此项争议,应对牢固总价条约有全面的相识 。牢固总价条约中承包商负担了全部的事情量和价钱危害,除了设计有重大变动,一般不允许调解条约价钱 。承包商在签订牢固总价条约必需充实思量:①适用工具为工程量小、工期短,预计在工程历程中环境因素(特别是物价)厘革小,工程条件稳定并公正,工程结构、技能简略,危害小,报价估算方便;②工程投标期相对宽裕,承包商可以作详细的现场调查、复核事情量、阐述招标文件、拟定计划,条约条件完备,两方的权利和义务十分清楚;③工程领域清楚明确,报价的工程量精确而不是预计数字,工程设计图纸完整、详细、清楚;④承包商报价简直定必需思量施工方案、施工期间物价以及工程量厘革带来的影响 。因此认为支护方案孕育发生厘革是承包单元未能执行条约条款,所孕育发生的资本增加不应当由建造单元负担,即不予调解条约牢固总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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