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法例制度的相继颁发实施,对范例工程建造招投标活动起到了积极作用,可是,跟着经济建造的不停成长,招标投标活动越来越多、市场容量越来越大,工程建造招投标事情也还存在不少问题,突出表现在:躲避招标、虚假招标、勾通投标等违法违规现象仍然存在,招投标行政羁系能力有待增强,投诉处置处罚机制尚不完善等 。现就一些现象和问题举行阐述,进而找出一些管理问题的要领和途径 。
一、招投标中的一些违法行为和现象
招标投标原来是在公然场所,采纳公正竞争要领,实现公正生意业务的受法令掩护的正当行为 。然而,有些人为到达不能告人的目的,往往采纳隐密的手段实施违法行为 。主要有以下几种环境:
1、工程立项前,投标方行贿招标方并逐步提出承揽项目要求;招标开始后,个体领导操作职权,授意招标方将招标项目发包给指定投标方;或是选择邀请招标要领,掌控招标成果 。
2、在工程的招投标历程中,业主因与某施工企业是老关连或欠有施工企业工程款或业主建造资金不到位需要施工企业垫资等密切利害关连,业主方领导坚持让工程招标代理单元定此企业承建 。招标代理机构操作本身熟悉市场的优势,与有关单元相同,与施工企业同谋,采纳各类手段设置一些不公正条款,排斥潜在投标人,最后巧妙地让业主和施工单元“梦想成真” 。于是,招投标只是步骤而已,流于形式 。
二、招投标中的违法行为的孕育发生原因
(一)法令方面原因
《招标投标法》是一个步骤法,要求管理部门在招投标事情中实行存案管理,而与之相配套的实施措施还未完全出台,给招投标两方和管理部门在实施招投标的活动中带来了难度 。
(二)到场招标投标活动各方主体的原因
1、招标人 。招标人作为招标投标活动的发起者,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始终发挥主导作用 。实践中,一些招标人单纯追求自身效益,接纳各种要领躲避招标或搞虚假招标 。
2、评标专家 。评标专家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居于中间要害,对公然、公正、公正的实现起着要害作用 。然而,实践中评标委员会并没有很好地实现其预定功效 。具体原因是:(1)评标专家来自社会各行各业专家质量乱七八糟,个体思想品德素质及专业素养较难驾驭 。(2)部门地域评标专家库的评标专家分散且容量偏小,随机抽定专家的概率很高,给部门投标人与专家勾通勾结创造了时机 。
3、招标代理机构 。在现行体制下,项目业主的价钱取向与掌握的权力,决定着招标代理人不得纯粹从公正与效率角度举行招标运作,否则招标代理有大概失去市场 。在这种体制约束下,招标代理人仅是按照业主的意愿帮助业主完成符正适时步骤的招标投标运作,使业主倾向的中标人正当化 。这其中大概就会出现为了拿到代理权,向招标人行贿;为了使某些人中标,暗结“评标专家”,泄露标底、招标信息 。
4、投标人 。投标人是招标投标活动的响应者,居于与招标人对等的职位地方,本应是促进公正竞争的积极推进者,但实践中,由于一些招标单元在某些工程中“明招暗定”致使投标人对招标市场的权威性和公正性失去信任感 。加之市场竞争猛烈,僧多粥少,在猛烈的竞争中往往会渗入一些不正当的手段 。
(三)体制、管理的原因
投融资体制改革尚未到位,相关的制度尚未建立完善 。现在主要是依靠行政指挥,轻视条约约束的项目建造管理模式 。这种项目管理模式导致项目管理和招标只有一次领导,没有二次履历,决议操持只管眼前,掉臂久远;其管理要领和手段无法适应现代市场经济需要 。况且政府部门为了"赶节"、"换届"、"迎检"等政绩需要,在项目管理中,往往以行政命令取代技能划定和条约条款约束,更掉臂及招标投标业务步骤的需要 。由此进一步加剧了项目管理和工程招标中的不范例行为、低程度行为,导致工程招标流于形式走过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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