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温州市家政服务条例全文( 二 )


(一)核实家政服务人员的身份信息;
(二)按照规定在家政服务管理平台录入家政服务人员的身份信息、健康状况、从业经历、服务技能等信息;
(三)向家政服务消费者、家政服务人员如实告知家政服务相关信息;
(四)接受并协调家政服务消费者、家政服务人员的投诉;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
员工制家政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家政服务人员工作档案;建立家政服务质量跟踪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家政服务人员参加体检 , 并承担费用 。 鼓励开展家政服务人员心理状况筛查和心理咨询辅导 。
第十条 家政服务机构为家政服务人员建立的工作档案 , 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个人身份信息;
(二)从业经历、职业教育和职业技能信息;
(三)健康证明、体检结论查询结果信息;
(四)家政服务人员提供的本人有无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结果信息以及信用信息等查询结果信息;
(五)劳动合同、服务协议、家政服务合同、中介合同等;
(六)家政服务评价、服务纠纷及其处理情况;
(七)参加家政服务相关保险以及理赔信息;
(八)建立工作档案所需的其他信息 。
有关单位应当为核实家政服务人员信息依法提供便利 。
第十一条 家政服务机构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指派或者介绍未持有有效身份证明的家政服务人员从事家政服务;
(二)为未持有有效身份证明的家政服务消费者指派或者介绍家政服务人员;
(三)指派或者介绍未按照规定参加体检或者体检不合格的家政服务人员从事家政服务;
(四)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
【2021年温州市家政服务条例全文】 第十二条 家政服务人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主动如实向家政服务机构、家政服务消费者披露本人的身份信息、健康状况、从业经历、服务技能以及有无不良嗜好、违法犯罪前科等信息;
(二)主动出示家政服务码 , 方便家政服务消费者查询;
(三)按照规定或者按照约定参加体检;
(四)按照约定提供服务 , 遵守职业规范;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
直接与家政服务消费者建立家政服务关系的家政服务人员 , 应当及时在家政服务管理平台上录入个人身份信息、健康状况、从业经历、服务技能等信息 。
第十三条 家政服务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谩骂、侮辱、诽谤、虐待、殴打家政服务消费者;
(二)盗窃、侵占、骗取、故意毁损或者擅自处置家政服务消费者的财物;
(三)索取或者变相索取额外财物;
(四)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公序良俗和职业道德的其他行为 。
第十四条 家政服务消费者应当尊重家政服务人员的人格尊严 , 按照约定支付相关费用 , 为家政服务人员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条件 , 保障家政服务人员休息的权利 , 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谩骂、侮辱、诽谤、虐待、殴打家政服务人员;
(二)强迫家政服务人员提供约定以外的家政服务;
(三)强迫家政服务人员提供可能对其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损害的家政服务;
(四)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行为 。
家政服务消费者可以要求家政服务人员出示家政服务码 , 并进行核实 。
第十五条 家政服务机构、家政服务人员、家政服务消费者不得隐瞒相关人员患有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可能危及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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