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温州市家政服务条例全文( 三 )


家政服务机构、家政服务人员、家政服务消费者不得泄露在家政服务过程中知悉的他人隐私和秘密 。
家政服务机构、家政服务消费者不得扣押家政服务人员的相关证件 。
第三章 促进发展
第十六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建立全市统一的家政服务管理平台 , 归集家政服务机构、家政服务人员录入的信息以及服务评价等内容 , 并依法与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等共享数据 , 依法为公众提供查询等公共服务 。
家政服务管理平台为按照规定录入信息的家政服务人员生成家政服务码 , 由家政服务人员领取 。 家政服务管理平台和家政服务码的管理规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商务部门制定并公布 。
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保障信息安全 , 并对获取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予以保护 。
第十七条 约定的家政服务履行完毕或者终止后 , 家政服务消费者可以在家政服务管理平台上进行服务质量评价 。
第十八条 鼓励发展员工制家政服务机构 , 支持员工制家政服务机构加强品牌建设和连锁发展 。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单位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 促进员工制家政服务机构的发展:
(一)提供免费的职业培训;
(二)优先支持建设职工集体宿舍或者提供园区配建的职工宿舍;
(三)对已签订劳动合同且符合其他法定条件的 , 可以经批准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度;
(四)按照规定给予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补贴;
(五)支持拓展多元化融资渠道 , 鼓励金融机构加大金融和保险扶持力度 , 降低融资及参保成本;
(六)其他相关促进措施 。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单位可以采取下列措施鼓励家政服务机构在社区设置家政服务网点:
(一)引导新建、改造居住小区同步建设或者预留家政服务网点设施、场地;
(二)支持依托政府投资建设的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场地设立家政服务网点 , 并可以给予减免租赁费用;
(三)服务网点的用水用电用气实行居民价格;
(四)其他相关鼓励措施 。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教育等部门应当将家政服务纳入职业教育计划;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将家政服务纳入职业培训计划 , 并建立家政服务职业培训补贴机制 。 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会同红十字会 , 将应急救护知识和技能培训纳入家政服务有关培训计划 。
支持职业学校、高等院校开设家政服务相关专业和实习实训课程 。 鼓励家政服务机构开展家政服务类职业教育 , 发展产教融合型家政服务机构 。
第二十一条 员工制家政服务机构应当组织家政服务人员参加服务技能、法律知识、职业道德、安全规范、卫生健康、礼仪礼节、应急救护知识和技能等培训;家政服务中介机构应当为家政服务人员参加培训提供必要的信息和便利 。
鼓励家政服务人员参加职业培训、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和职业技能竞赛 。
引导家政服务机构优先招用、指派、介绍经职业培训、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并取得证书的家政服务人员 。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建立和完善家政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评先评优机制 , 对诚信经营、贡献突出的家政服务机构和诚实守信、优质服务的家政服务人员给予褒扬和奖励 , 对家政服务业典型事例进行宣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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