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温州市家政服务条例全文( 四 )


第二十三条 鼓励保险机构开发、经营家政服务相关保险产品 。
提倡员工制家政服务机构参加雇主责任保险 , 并为其家政服务人员投保意外伤害保险、职业责任保险;提倡其他家政服务人员参加意外伤害保险、职业责任保险;提倡家政服务消费者为家政服务人员投保意外伤害保险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 法律、行政法规和省的地方性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 , 从其规定 。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 家政服务机构未按照规定将信息录入家政服务管理平台的 , 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 家政服务机构指派或者介绍未持有有效身份证明的家政服务人员从事家政服务的 , 或者为未持有有效身份证明的家政服务消费者指派或者介绍家政服务人员的 , 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 , 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 , 家政服务机构指派或者介绍未按照规定参加体检的家政服务人员从事家政服务的 , 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 , 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家政服务机构指派或者介绍体检不合格的家政服务人员从事家政服务的 , 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 , 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 家政服务机构隐瞒相关人员患有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可能危及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 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 , 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家政服务人员、家政服务消费者隐瞒相关人员患有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可能危及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 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 , 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在月子中心、养老服务机构等固定场所集中开展相关服务的 , 参照本条例执行 。
第三十条 本条例的实施细则 , 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商务等相关部门制定 。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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