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最新版( 四 )


第三十九条 询问当事人、证人和调查有关情况 , 应当分别对每个被调查人进行询问 。 被调查人不满十八周岁或者为精神病人的 , 调查时应当由监护人陪同 , 并由监护人同时在调查笔录上签字或者捺指印 。 确实无法通知或者通知后未到场的 , 应当记录在案 。
第四十条 询问聋、哑人 , 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或者非汉语系少数民族等人员 , 应当由通晓聋、哑手语、所在国家或者地区语言、少数民族语言的翻译人员参加 , 并在调查笔录上注明被询问人的聋、哑情况 , 国籍、民族以及翻译人员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和职业 。
外国人、无国籍人或者非汉语系少数民族等人员 , 明确表示可以直接接受汉语询问 , 无需翻译人员参加的除外 。
第四十一条 询问当事人、证人和调查有关情况 , 在文字记录的同时 , 可以根据需要录音、录像 。
第四十二条 调查结束时 , 外汇执法人员可以根据需要制作事实确认书 , 交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 当事人予以确认的 , 可以作为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 。 若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 , 一般不能单独作为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 。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拒绝提供有关证据材料或者拒绝在证据材料上签字、盖章的 , 外汇执法人员应当在相关证据材料上载明 , 或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加以证明 。 必要时 , 外汇执法人员可以邀请无利害关系第三方作为见证人 。
通过上述方式获取的材料可以作为认定相关事实的证据 。
第三节 处 理
第四十四条 调查终结后 , 外汇局应根据下列情况作出处理决定 , 并制作调查报告 , 调查报告应说明作出决定的理由和依据:
(一)违法行为事实清楚 , 据以定性和处罚的证据客观、充分 , 调查取证程序合法、适当 , 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 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符合本办法不予行政处罚规定的 , 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 或者处罚依据不足的 , 或者具有其他案件终结情形的 , 作出案件终结决定;
(四)移送其他机关且已作出处理决定 , 不需外汇局作出行政处罚的 , 作出案件终结决定 。
第四十五条 除简易程序外 , 外汇局作出处理决定应当经集体审议 。
外汇局重大执法决定作出前 , 应当由承担法律事务职责的部门或岗位人员进行法制审核 。
第四十六条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 外汇局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 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拟被处罚当事人违法事实和证据;
(三)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四)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五)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
(六)对于符合听证情形的 , 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听证的权利和提出听证的方式、期限;
(七)拟作出行政处罚告知的外汇局名称、日期和印章 。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需要陈述和申辩的 , 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将陈述和申辩的书面材料提交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外汇局 。 当事人无法提交书面材料的 , 可以口头提出陈述和申辩 , 外汇局应当记录并请当事人逐页签字或盖章确认 。 当事人逾期未行使陈述权、申辩权的 , 视为放弃权利 。
第四十八条 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 外汇局应当进行核实 ,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成立的 , 应当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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