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商这样提出的目的 , 不光可以增加属于赔偿领域的排水能力 , 并且提高了单元排水能力的单价条约 。
但工程师认为 , 承包商应按条约划定对每一个事情面布置排水设施 , 并以此报价 。所以条约划定的排水能力为15t/min(正常排水能力为7.5t/min , 以及与它相同的分外排水能力) 。则属于索赔领域的 , 即适用范例S3.07(3)(C)的排水能力为30.5-4-15=11.5(t/min)
(6)索赔值计算
承包商在报价中有两个值:3.07/1作为正常排水能力 , 报价较高;而3.07/3作为分外排水能力 , 报价很低 。工程师认为 , 增加的是分外排水能力 , 故应该按3.07/3报价计算 。承包商对3.07/3报价低的原因作出相识释(大概是由于分外排水能力作为备用的 , 并非必然需要 , 故报价中不必全额思量) , 并提倡接纳两项(3.07/1和3.07/30报价之和的平均值计 。这个提倡方案最终为各方所接受 。
则条约划定的单元排水能力单价为:
日元:(42245547+10926404)/15=3544793日元(t/min)
人民币:(32832.18+4619.97)/15=2496.81元/(t/min)
则赔偿值为:
日元:3544793*11.5=40765165日元
人民币:2496.81*11.5=28713.31元
房修工程人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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