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企业的谋划成败与条约和条约管理有密切关连 。因此 , 必需十分重视条约及条约管理 。本文围绕连年来修建施工条约管理实践中表袒露来的常见问题 , 举行深入阐述 , 并提出治理对策 , 目的是有针对性地增强修建施工企业的条约管理 , 维护企业的正当权益 。
一、修建企业条约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条约签订阶段的问题
条约签订阶段的问题 , 常见的有:
1.条约主体不妥 。条约当事人主体及格 , 是条约得以有效建立的前提条件之一 。而及格的主体 , 首要条件应当是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条约当事人 。这里要戒备两种倾向:一是虽然具有上述两种能力 , 但不是条约当事人 , 即当事人错位 , 这也是条约主体不妥;二是虽然是条约当事人 , 但却不具有上述两种能力 , 同样是条约主体不妥 。
2.条约文字不严谨 。不严谨即是禁绝确 , 容易孕育发生歧义和误解 , 导致条约难以推行或引起争议 。依法订立有效的条约 , 应当表现两方的真实意思 。而这种表现只有靠精确明晰的条约文字 。可以说 , 条约讲求咬文嚼字 。
3.条约条款挂一漏万 。即是不全面、不完整 , 有缺陷、有漏洞 。常见遗漏的部门往往是违约责任 。一旦孕育发生违约 , 在条约中没有写明如何处置处罚违约的条款 , 就无法追究责任 。
4.只有从条约而无主条约 。主条约是指可以独立存在的条约 , 如修建工程总承包条约等 。从条约是指以主条约的存在为前提才气建立的条约 , 如修建工程分承包条约及保证条约、抵押条约等 。没有主条约的从条约是没有按照的条约 , 是“无源之水” 。
5.违反法令法例签订无效条约 。《条约法》第52条划定 , 违反法令、行政法例的强制性划定签订的条约属于无效条约 , 而无效条约是不受法令掩护的 。现在不少修建企业所签订的条约 , 有些是以正当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 实质也是无效条约 。
6.境外条约文本的疑问 。我国加入WTO后 , 有些条约操作境外文本 。由于国情差别、语言文字差别 , 加上翻译问题 , 这些条约文本存在不少疑问 。对这些疑问不得回避 , 必需在条约上加以澄清 , 弄清其寄义 , 或堵塞其漏洞 , 以免造成损失 。
(二)条约如约阶段的问题
1.应当变动条约的没有变动 。条约变动包含条约内容变动和条约主体变动两种情形 。条约变动的目的是经由对原条约的修改 , 保障条约更好地推行和必然目的的实现 。作为承包方的修建施工企业 , 更重要的是维护本身的正当权益 , 其要害在于条约变动要实时 。
2.应当发出的书函(集会纪要)未发 。在如约历程中实时发出须要的书函 , 是条约动态管理的需要 , 是如约的一种手段 , 也是修建企业自我掩护的一种招数 , 惋惜这一点往往被轻忽 , 成果施工企业受到处罚 。《建造工程施工条约(示范文本)》把两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动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条约的构成部门 , 因此必需给予足够重视 。
3.应当签证确认的未管理签证确认 。如约历程中的签证是一种正常行为 。但有些修建公司的现场管理人员对此并不重视 , 当孕育发生纠纷时 , 常因无法举证而败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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