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乐清市户口迁移实施细则 乐清户口迁移流程( 四 )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可在经常居住地的社区公共集体户落户 。
挂靠亲友或者集体户的户口,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有住房或者符合投靠条件的,应当及时迁出 。
第十九条按照本细则迁入户口的人员,其共同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父母可随迁在家庭户落户;
本科以上学历人员随迁的共同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父母,经单位同意后可以在单位集体户落户;
规上工业企业、规上服务业企业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可以按需向企业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设立企业单位集体户 。
第二十条迁入地房屋属租赁住房、廉租房、承租的直管公房、军产房、集体土地房屋的,仅限房屋权利人或者承租人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迁入 。户主或者房屋产权共有人不同意迁入的,不予办理 。
第二十一条因房产转让、拆迁、离婚等原因需要迁出户口的家庭户成员,或者不符合集体户挂靠条件的集体户成员,应当及时将户口迁往现居住房屋所在地;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房产的,可以挂靠城镇地区同一乡镇(街道)同一派出所辖区的家庭户亲友处,确无他处落户的,可以将户口挂靠在现户口所在地的公共集体户 。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户主同意落户证明;
3.失去现户口所在住址登记条件的证明材料;
4.被投靠人的房屋权属证明;
5.乐清市内无房产证明 。
第二十二条申请办理含户主在内的户口整户迁移时,户内有挂靠户口的,户口挂靠人员应当先办理户口迁出登记 。申请办理市内户口迁移时,迁入户户口登记在城镇地区,且迁入户户主同意挂靠的,迁移户的挂靠户口可以随迁 。
第二十三条因分家、婚姻关系变化等原因,户内房屋权利人可以凭分家析产协议或者人民法院裁决书等涉及房屋处分内容的材料申报分户登记 。
因户籍登记地址居住房屋无法办理房屋权属证明,且分户双方在乐清市内无其他合法固定住所并有一方以上实际居住在该房屋的,经户主(或者本人)申请,允许予以分户登记 。
夫妻之间、父母与未成年子女之间,不予分户 。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所称直系亲属指与本人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包括: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曾祖父母、曾外祖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曾外孙子女 。
本细则所称农村地区与城镇地区,以浙江省常住人口信息系统的标准认定 。若迁入地户口登记地址在常住人口信息系统中为农村地区,但申请人提供户口登记地址房屋土地使用权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迁移落户地可按城镇地区处理 。若迁入地户口登记地址在常住人口信息系统中为城镇地区,但申请人提供户口登记地址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迁移落户地可按农村地区处理 。
本细则所指“未成年子女”是指未满18周岁的子女,全日制在校成年未婚子女和无独立生活能力成年未婚子女参照“未成年子女”执行 。全日制在校成年未婚子女需提供学生证,其中达到法定婚龄的还需提供未婚声明;无独立生活能力的需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指能够证明无独立生活能力的材料,如伤残证明、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医院诊断书等) 。
本细则所指“年限”是指连续年限;本细则所指“以上”,包括本数 。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所指“落户地证明”包括:
(一)落户地为投亲靠友(有工作单位的,应当为单位所在地城镇地区同一乡镇<街道>同一派出所辖区内同意被投靠的家庭户亲友)的,需提供拟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房屋权属证明及户主同意落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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