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供热用热条例 太原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

太原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
(1995年10月27日太原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1999年11月30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2008年10月30日太原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2009年3月26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 , 维护热用户、供热单位和热源单位的合法权益 , 推进节能降耗 , 保障城市供热 ,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 结合本市实际 , 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热 , 是指由热电联产、区域锅炉、工业余热和分散锅炉等所产生的热水 , 通过管网供给的生产和生活用热 。
本条例所称热源单位 , 是指为供热单位提供热能的单位 。
本条例所称供热单位 , 是指利用热源单位提供或者自身生产的热能从事供热经营的单位 。
本条例所称热用户 , 是指消费供热单位热能的单位和个人 。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热的规划、建设、管理、经营和使用 。
第四条 城市供热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 , 以集中供热为主导 , 多种方式相结合 , 有计划地取消分散燃煤锅炉供热 。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发展城市集中供热 。
鼓励利用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供热 。
积极推行分户计量用热 。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供热工作的领导 , 协调解决供热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
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的供热管理工作 , 组织实施本条例 。
县(市、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供热管理工作 , 并接受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
发展和改革、规划、财政、物价、税务、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市政、房地、质量监督等有关部门 , 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 做好供热管理工作 。
第二章 规划建设与设施管理
第六条 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供热专项规划 ,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后实施 。
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供热专项规划 , 编制城市供热近期建设计划 ,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 , 组织实施 。
城市供热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
新建、改建、扩建的供热工程 , 应当按照城市供热专项规划及近期建设计划进行 。
第七条 城市建设和改造应当按照城市供热专项规划 , 配套建设供热设施或者预留供热设施建设用地 。
配套建设的供热设施用地或者预留的供热设施建设用地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
第八条 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供热专项规划、近期建设计划 , 制定集中供热扩网计划 。有关供热单位应当按照集中供热扩网计划发展集中供热 。
第九条 新建建筑的供热系统应当符合国家建筑节能标准 , 采用高效、节能、环保型设备 , 实行分户控制、分户计量 。
改建、扩建建筑应当按照前款规定 , 对供热系统进行分户控制、分户计量改造 。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 , 规划行政部门不得进行规划审批 , 建设行政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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