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高层次人才支持计划实施办法 珠海高层次人才支持政策( 五 )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涉及的奖励资金及相关工作经费在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其中,人才奖励和住房补贴资金,由市、区按一定比例分担 。
本办法政策扶持与我市其他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新、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市人才办会同市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珠海市高层次人才评审办法》(珠人社〔2014〕122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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