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旧村改造(城市更新)的: 父母原持有完全产权房产但因香洲城中旧村改造(城市更新)而搬迁的学生,凭区城市更新局(征拆办)出具的拆迁证明,可申请按搬迁前房产所在学区安排学位,也可申请安排到现居住地所在学区学校 。如在申请学区无法安排的,将统筹安排到有接收能力的学校 。
3.持有完全产权房产但房户不一致的: 学生及其父母所持有的完全产权房产地址,与学生本人香洲区户籍登记地址不同的,按其完全产权房产所在学区安排学位 。如果本学区学位不足,则按《不动产权证》或《房地产权证》登记时间先后安排学位 。如在本学区无法安排的,将统筹安排到有接收能力的学校 。
4.已购完全产权房产但未办理《不动产权证》的: 学生及其父母持有珠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该房产的“珠海市个人房产预告登记证明”,可按该房产所在学区安排学位 。如果本学区学位不足,则按不动产登记中心的备案登记时间先后安排学位 。如在本学区无法安排的,将统筹安排到有接收能力的学校 。
5.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完全产权房产且学生户籍地址在此房产上的: 学生户籍地址与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全权所有(或全权共有)的房产地址相同,在征得房产权属人同意的情况下,按该房产所在学区安排学位 。如果本学区学位不足,则按学生户籍最近一次迁入时间先后安排学位 。如在本学区无法安排的,将统筹安排到有接收能力的学校1 。
6.持有香洲区内唯一全权房产(含全权购买的单位集资房),因历史原因而无法办理《不动产权证》的: 学生及其父母持珠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拥有该房产完全产权证明,或持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证明、完全产权购房合同(协议)、购房发票(或收据)、近三个月内的居住凭证(水、电费单、物管发票等),可按该房产所在学区安排学位 。如果本学区学位不足,则按该房产合同签订时间先后安排学位 。如在本学区无法安排的,将统筹安排到有接收能力的学校 。
7.公共租赁住房的: 学生父母租赁政府公共租赁住房,可凭有效的公共租赁住房合同,按该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学区安排学位 。如果本学区学位不足,则按该租房合同签订时间先后安排学位 。如在本学区无法安排的,将统筹安排到有接收能力的学校 。
8.持有非完全产权房产的: 学生及其父母持有香洲区内房产,但全部所持房产份额均不足100%的,按学生户口所在学区安排学位 。如果本学区学位不足,则按学生户籍最后一次迁入时间先后安排学位 。如在本学区无法安排的,将统筹安排到有接收能力的学校 。
9.所持房产学位被占用,或有香洲户籍无香洲房产的: 学生及其父母持有香洲区内唯一完全产权房产但学位已被占用,或有香洲户籍但无香洲房产的,按学生户口所在学区安排学位 。如果本学区学位不足,则按学生户籍最后一次迁入时间先后安排学位 。如在本学区无法安排的,将统筹安排到有接收能力的学校 。
10.截止报名后办理房产证、落户香洲或香洲户籍学生补报名的: 学生及其父母所持有的《不动产权证》登记时间、学生本人迁入香洲户籍时间或香洲户籍学生补报名的,在报名截止日期(5月31日)后的,由区教育局根据当时学位情况,按学位安排顺序统筹安排 。如在本学区无法安排的,将统筹安排到有接收能力的学校(含政府购买的民办学校学位) 。
(二)政策性照顾生(第二类)
11.符合珠海市规定的政策性照顾类学生 。
按政策规定安排学位 。(需在规定时间到学校或相关职能部门递交相关材料)
12.符合香洲区规定的政策性照顾类学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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