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员学习:造价过程中那些知识点

什么是包工包料、包工不包料?什么是施工条约牢固价、按实价、可调价、资本加人为?什么是甲供材、甲指乙购、甲指甲购?什么是招标、投标、中标?
一、包工包料,包工不包料 1.包工包料 俗称“全包”,是指建造工程施工条约承包人不光承包工程用工,并且承包工程施工所需全部修建材料的一种施工承包要领 。包工包料可以淘汰材料供给要害、缩短工期和提高施工效率 。2.包工不包料 俗称“包清工”,是指建造工程施工条约承包人只卖力人工和呆板,工程所需建材由发包人卖力供给的一种施工承包要领 。用这种要领,倒霉于工程材料的调理操作和公正组织生产 。二、牢固价、按实价、可调价、资本加人为 按照《条约法》、《建造工程施工条约(示范文本)》以及建造部的有关划定,工程条约价简直定有三种要领,分别为牢固条约价、可调条约价、资本加人为的条约价 。1.牢固条约价 俗称“一口价”、“包死价”,是指建造工程条约两方当事人在条约中约定工程实行牢固金额承包价,且约定该定价在条约工程推行施工期间稳定 。牢固条约价可分为牢固条约总价和牢固条约单价两种 。2.可调条约价 是指建造工程条约两方当事人在条约中约定工程价钱以施工图纸、施工划定、施工范例或施工尺度为基础,定时价举行计算、暂定的一种可按照条约推行历程的市场行情、情势变动或工程增减等因素举行调解的条约工程承包价钱 。它只是一种相对牢固的价钱,在条约执行历程中,由于通货膨胀等原因而使所操作的工、料资本增加或由于设计变动、工程量增减和其他工程条件厘革所引起的用度厘革时,可以按条约约定对条约总价举行相应的调解 。实行这种价钱条约存在的危害通常由发包人负担,它倒霉于发包人对投资举行控制 。3.资本加人为 是指建造工程条约两方当事人在条约中约定工程价钱以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项目的实际资本的基础上,另行按事先约定的某一种要领或尺度支付工程施工人为的条约价钱范例 。这种价钱条约发包人须负担工程实际孕育发生的一切用度和全部危害,而承包人虽不负担危害,但其人为也较低 。这类条约的缺点是发包人对工程造价不易控制,而承包人也不会刻意低沉资本 。4.按实价 有些建造工程条约两方当事人在条约中约定工程价钱结算的要领为“按实结算”,这即是按实价 。实行这种价钱的工程条约,一旦两方为造价孕育发生争议,则须举行审价或判定 。三、甲供材、甲指乙购、甲指甲购 1.甲供材 是指建造工程条约两方当事人约定,修建材料由发包人供给 。2.甲指乙购 是指建造工程条约两方当事人约定,修建材料由发包人指定供给商、品牌或质量尺度,由承包人采购的行为 。3.甲指甲购 是指建造工程条约两方当事人约定,修建材料由发包人指定供给商、品牌或质量尺度,并由发包人采购的行为 。四、招标、投标、中标 1.招标 是指建造单元按划定的招标步骤,接纳必然的招标要领向必然领域内或不特定领域的有资质的建造工程相关单元、企业发出招标通知,邀请他们投标,然后从中择优选定负担可行性研究、勘探设计、施工以及材料设备供给单元的行为 。2.投标 是指具有招标单元所要求的正当资格和能力,并愿意承包建造工程项目相关业务的单元,按招标者在招标通知或通告中的要求,按照划定的期限,步骤和要领,向招标单元递送投标文件,提出标价,供招标单元选择的行为 。3.中标 即是招标单元经由必然步骤在投标单元中选定建造工程承包人的成果 。中标单元成果出来后,招标单元一般应向其发送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实质上即是招标人对其选中的投标人的答应,是招标人同意某投标人的要约的意思表示 。招、投标是订立条约的一种法令步骤,是成果一项承包条约的两个方面;从法令性质上看,招标是要约邀请,投标是要约,中标通知书则是答应 。招、投标敷衍突破操作,促进竞争,提高企业自身素质,推动市场经济的发展,均有重要作用 。【案例】 2009年7月9日,被告仁和医院(甲方)经由招标与中标单元原告二建公司(乙方)签订了建造工程施工条约一份,条约主要内容为:原告承建被告门诊楼工程,承包要领为包工包料,工程开工日期是2009年7月28日,竣工日期2010年7月30日,工程价款为牢固价980万元,按工程进度分期付款,竣工验收及格后结清全部工程款 。条约还约定,工程施工用水泥、钢材、门窗由甲方指定品牌、规格后由乙方举行购置 。条约签订后,原告按约施工 。2010年7月30日前,工程如期竣工 。同年8月18日,工程履历收及格后交付操作,但被告一直拖欠工程尾欠款 。原告在向被告催要未果后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尾款210万元,并要求支付拖欠工程款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大概人为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大概人为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尺度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置处罚;没有约定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本案中,两方当事人所订立的中标条约正当有效,两方应当按条约约定举行竣工结算 。因被告未按条约约定结清工程价款属于违法行为,故应从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负担支付工程欠款银行利息的违约责任 。遂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210万元,并自2010年8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负担上述欠款利息至付清之日止 。【阐述解答】 原、被告两方签订的条约工程系社会公益事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需招标的工程项目 。本案中,被告经由招标与原告签订了建造工程施工条约,被告即是招标人,原告既是投标人,也是最后的中标人,两方签订的条约即是中标条约 。条约中采纳的施工要领为包工包料,工程价款为条约牢固价,条约中关于原告按被告的指定操作建材的约定即是甲指乙购 。因被告拖欠工程款,故原告有权依法要求其还款并负担工程款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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