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城区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由申请家庭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应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由本人作为申请人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用人单位代表本单位职工统一申请;无用人单位的,向就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其成员都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申请 。
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如实提交家庭人口、住房、收入、财产、户籍及婚姻状况等有关资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及其全部家庭成员应当书面同意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申报信息 。
申请人准入建立部门联合审核制度 。住房状况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审查,其中是否有未办理不动产权证的自有住房由当地街道、社区(村)或用人单位负责审查;婚姻状况由县民政局负责审查;收入和财产状况由县民政局会同当地街道、社区(村)或用人单位负责审查;家庭人口由县公安局负责审查;社会保险缴纳情况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审查;公积金缴纳情况由衡阳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祁东管理部负责审查;车辆登记情况由县交警大队负责审查;营业执照登记情况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审查 。审核机关调查核实申请人申报信息时,相关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免收相关费用 。
第十条 审核程序:
(一)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社区居(村)委会对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等是否符合条件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居(村)委会公示,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县住建部门审核;用人单位代表本单位职工统一申请的,由用人单位对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等是否符合条件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公示,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县住建部门审核 。
(二)县住建部门自收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 。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住房保障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县住建部门申请复核 。县住建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
第十一条 对在归阳工业园区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园区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由用人单位代表本单位职工向园区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园区管理机构组织相关部门根据全县招商引资和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对申请对象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的申请对象进行实物安置,并报县住建部门备案 。
第三章 分配与管理
第十二条 对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应当在轮候期间内安排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租赁补贴,具体保障方式结合保障对象意愿和公租房供给情况确定,保障对象只能选择一种保障方式 。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轮候期间租赁补贴标准为每户100元/月 。对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重点保障环卫、公交等公共服务行业以及重点发展产业符合条件的青年职工 。鉴于归阳工业园区公租房房源充足,对园区内符合条件的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仅提供公共租赁住房配租 。租赁补贴按季发放 。根据我县经济发展水平和公共租赁住房需求现状,轮候期初定为3年,按照申请人轮候的先后次序,依次对轮候对象予以安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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