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改变所承租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祁东县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实施细则】(五)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第二十九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 。
第五章 后续管理服务
第三十条 县住建部门要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后续管理服务的监督管理,可由建设单位、所有权人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的运营管理机构,从事后续管理服务 。
第三十一条 鼓励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后续管理实行政府购买服务 。县住建部门、建设单位、房屋所有权人可以按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规定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社会信誉好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中的祁东县城区范围为:洪桥街道大桥社区、上正社区、南山社区、憩园社区、达孝社区、白云居委会、东富新村,玉合街道颜家社区、石门社区、祁丰居委会、新丰居委会、洪丰居委会,永昌街道双星村、尚书村、湖塘村、赵坪铺村、太阳升社区、黄土铺居委会、兰芝塘居委会、曙光居委会、廖家居委会、柞陂居委会、温泉居委会、燕子岩居委会、浅塘居委会、朱家居委会和白鹤街道白鹤、凤形居委会 。县城Ⅰ类、Ⅱ类规划控制区和红旗、石门、曹口堰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无房户、危房户、住房困难户,符合城镇住房保障相关政策要求的纳入保障范围 。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以上级相关文件政策为准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祁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祁东县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祁政办发〔2011〕21号)、《祁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廉租住房保障有关政策的通知》(祁政办发〔2015〕22号)停止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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