轮候期间,轮候对象收入和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经审核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由县住建部门取消其轮候资格,并书面告知 。
第十三条 优化轮候规则,坚持分层实施,梯度保障,优先满足符合规定条件的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孤老病残人员、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失独家庭、伤残病退军人、劳动模范、见义勇为人员等 。对城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等,做到应保尽保 。
第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县住建部门制定分配方案并向社会公布 。配租方案应当包括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面积、租金标准、供应对象范围、意向登记时限和地点等内容 。
第十五条 配租方案公布后,轮候对象可以按照配租方案,在规定的时限和地点进行意向登记 。
县住建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对意向登记的轮候对象进行复审 。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并在网上公示 。
对复审通过的轮候对象,县住建部门应按照科学、公开、公正的办法,可采取综合评分、抽签等方式,确定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 。分配对象、分配排序确定后应当予以公示 。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分配对象按照分配排序选择住房,分配结果向社会公开 。
第十六条 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轮候对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视同放弃当次配租资格,且两年内不再实施配租,超出3年轮候期的,必须重新申请:
(一)未在规定时间、地点参加抽签的;
(二)参加选房但放弃所选定住房的;
(三)已选房但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
(四)签订租赁合同后放弃入住的;
(五)其他放弃配租的情况 。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医院、学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优先保障本单位保障对象,在归阳工业园区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优先保障园区用工单位或园区就业人员,由建设单位、房屋所有权人、园区管理机构或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制定分配方案 。在分配入住前将分配方案、拟分配入住对象资料及租金等情况报县住建部门备案审查,审查通过后分配入住 。剩余房源由县住建部门纳入当地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统一管理 。
第四章 使用与退出
第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对象选择公共租赁住房后,应在规定时间内与县住建部门、建设单位、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
(二)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积、结构、室内设施和设备状况以及使用要求;
(三)租赁期限、租金数额、履约保证金和支付方式;
(四)房屋维修责任;
(五)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责任;
(六)收回(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八)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
合同签订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单位、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在30日内将合同报县住建部门备案 。
第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租赁期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县住建部门、建设单位、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续租,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 。
第二十条 综合考虑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及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建设成本、保障对象支付能力等因素,目前财政(含基础投、发展投等国有投融资平台公司)全额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月标准:二、三层为2元/㎡,四、五、六层为1.8元/㎡,七层为1.5元/㎡;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低收入群体租金月标准为1元/㎡;物业管理费月标准为0.3元/㎡ 。今后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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