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化解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方结算难的风险

在推行建造工程条约的实践中,工程款的结算问题是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孕育发生争议最多的问题 。每每孕育发生发包人有意躲避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爽性不举行工程结算,使发包人与承包人的债权恒久处于一个不确定的状态,从而到达恒久拖欠工程款的目的 。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是承包人拿着条约约定的结算文件,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结算文件中形成的工程款数额,请求判令发包人负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 。而发包人却提出,竣工结算文件是承包人单方作出的,没有经由中介机构的评估和判定 。因结算陈诉的递交锋续不完备、不范例,结算步骤的事实认定困难 。
从而导致案件审理期限的拖延,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 。那么,如何才气化解恒久困扰建造工程条约中承包人结算难的危害呢?为相识决此类问题,法令给了承包人一把“尚方宝剑”,2005年1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造工程条约纠纷案件适用法令问题的评释》第二十条划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回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置处罚 。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这一划定明确划定了发包人逾期对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既不回复也不结算的法令成果,对发包人无限期拖延结算的行为举行了具体的制约,也即是说承包人依法送交范例的竣工结算文件,可以依法转酿成工程款结算的法定依据 。这敷衍承包人依法维护本身的正当权益来讲无疑是一把“尚方宝剑” 。可是,承包人如何才气正确应运好这把“尚方宝剑”来化解结算难的危害,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否则,操作不妥,将会导致倒霉或适得其反 。
一、应注意建造工程条约中对竣工结算条款的约定
条约是发包人和承包人两方形成权利义务的法令文件,不但受法令掩护,并且是两方行使权利和推行义务的按照,所以首先要将有关竣工结算的条款约定清楚明确 。
如果是接纳修建行业的范例和尺度的条约范本,那就按照建造部制定的建造工程施工条约格式文本划定的有关条款,有关竣工结算文件形成的历程的约定大要如下:
(1)、工程竣工验收陈诉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陈诉及完整的结算文件资料,两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条约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条约价款调解内容,举行工程竣工结算 。
(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陈诉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举行核实,给予确认大概提出修改意见 。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陈诉后通知包揽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
(3)、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陈诉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负担违约责任 。
(4)、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陈诉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密包人支付结算价款 。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陈诉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大概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
(5)、工程竣工验收陈诉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陈诉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得正常举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得实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保证管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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