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总、分包的结算纠纷如何防范

工程总、分包的结算纠纷如何戒备
某企业(业主)A将新建厂房项目以工程总承包要领发包给工程总承包单元B,工程总承包单元B又将除桩基、主体钢结构以外的土建、布置工程施工任务分包给某修建施工单元C承建 。B与C签订的施工分包条约约定结算条款为:“竣工日期为2006年12月20日,除尾项工程外,工程竣工验收及格后,施工单元C应向工程总承包单元B提交结算文件举行结算 。”
施工条约签订后,施工单元C如期施工,2006年12月8日业主A启用施工单元C承建的厂房举行生产设备布置,2007年4月9日A业主全面对整个工程举行吸收 。但整个工程项目一直未举行竣工验收 。后施工单元C在竣工时间、工程价款结算问题与工程总承包单元B孕育发生争议,向法院起诉,要求工程总承包单元B支付工程款及拖欠工程款利息 。而工程总承包单元B则以整个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施工单元C无权要求结算为由举行抗辩 。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施工条约中约定的“工程竣工验收及格后”是指整个工程竣工验收及格照旧施工单元承包领域内工程竣工验收及格?工程项目未经正式验收步骤,业主就提前操作,竣工时间如何确定?要说明上述问题,首先要明确接纳工程总承包模式中,工程总承包单元与承建施工任务的施工单元之间的法令关连,以及各自应该负担的责任 。其次要认定工程在未经竣工验收,业主提前操作整个工程,分包工程竣工时间的认定 。
工程总承包中总承包单元与分包单元的法令关连及责任分别
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条约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探、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实行全历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 。工程分包是指工程总承包人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它修建企业完成的行为 。
按照《条约法》272条划定,总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除地基及主体等必需由承包人自行完成的主体结构施工外,可以将本身承包的部门事情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元完成 。分包人就其完成的事情成果与总承包人向发包人负担连带责任 。该划定确定了分包人仅应就承包领域内的分包工程负担责任的基来源根基则 。
本案中工程总承包单元B与施工单元C之间为总分包关连,施工单元C仅就承包领域内的工程负担责任 。分包施工条约中“除尾项工程外,工程竣工验收及格”的“工程”没有明确约定是指整个工程竣工验收及格的环境下,按照施工单元仅应就承包领域内的分包工程负担责任的基来源根基则,应明白为分包单元承包领域内的工程竣工验收及格,而非整个工程的竣工验收及格 。
固然,在工程总承包或施工总承包模式中,如果分包条约要以工程竣工验收及格作为提交结算文件的前提条件,最好明确约定是整个工程竣工验收及格照旧分包工程竣工验收及格,以制止孕育发生不须要的争议 。
工程在未经竣工验收,业主提前操作整个工程,分包工程竣工时间如何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造工程施工条约纠纷案件适用法令问题的评释》第14条划定:“建造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操作的,以转移占有建造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
司法评释适用的领域为建造工程施工条约,可是否能适用为工程总承包条约,以及本案中工程总承包单元与分包单元之间的分包施工条约?
我们认为,工程总承包条约实际上包含勘查条约关连、设计条约关连、施工条约关连、采购条约关连等 。因此,工程总承包中有关施工条约纠纷应适用该司法评释 。本案中工程总承包单元与施工单元之间的法令关连属建造工程施工条约关连,理应适用该司法评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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