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通用条款的明白
1、条约约定了发包人在怠于推行义务28天、58天后的法令责任 。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在28天内不支付工程结算价款的,承包人可以请求发包人支付利息,并负担违约责任 。此时,结算借款大概仍然没有确定,但这并没关系碍承包人的请求权,具体计算应该以最终结算价款为依据 。经催告,发包人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得以就该工程的举行折价或拍卖,并就其价款优先受偿;并且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 。
可是这种约定的责任,是有适用前提的 。如果条约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工程款的支付期限是工程结算后3个月,则承包人的上述权利就要受到限制 。
2、条约没有明确约定,发包人逾期回复,视为认可结算文件 。
《建造工程施工条约司法评释》第二十条划定,条约中必需明确约定: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内不予回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 。可是在上述通用条款当中,并没有明确约定的默示条款,因此,上述条款不得固然付与承包人直接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权利 。
四、实务操作
(一)条约关于送审的约定应当明确示范文本并没有关于“视为认可”的约定,因此,发包人和承包人应该在专用条款中,对此举行约定 。固然,在实践当中,修建市场是发包人市场,相敷衍发包人,承包人明显处于劣势 。并且,发包人的法令意识越来越强,并且明白操作本身的强势职位地方,联正适时,在最大领域内扩大本身的权利,减轻义务 。因此,承包人要想在专用条款中直接约定“视为认可”的条款,这种大概性非常小,但也不是完全没有大概 。
《修建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措施》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划定:
(二)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回复 。逾期未回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 。第二款划定:发承包方在条约中对上述事项的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可认为其约定期限为28日 。
因此,承包人可以在关于工程结算的约定为:本工程的结算要领和期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部颁发的《修建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措施》(建造部第107命令)执行 。这样约定,就有大概实现以送审价为工程结算价的目的,从而有效地掩护承包人的正当权益 。
送审的结算文件应当齐全,且由发包人签收建造工程竣工验收及格以后,承包人应当整理出完整的结算陈诉和结算材料 。这些材料应当包含但不限于招投标文件、施工总、分包条约、协议、集会纪要、签证单、讨论单、竣工图纸、变动材料、决算书,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
结算文件应当由发包人签收,但在实践当中,到工程结算时,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关连已经恶化,发包人大概拒绝签收任何来自承包人的材料 。劈面临这种环境时,承包人可以请公证处公证送审的结算文件内容,然后邮寄给发包人,即采纳公证快递的要领送达 。这里要注意的是,送审的总价款应当精确,送审时间应当明确 。
(三)回复期限届满后,承包人向发包人发函应当审慎条约约定的回复期限届满后,发包人无故没有任何回复,承包人欲以送审价为工程总价款的目的已经到达 。但,此时,承包人越发应当审慎发函,千万不得质疑发包人为何不在约定期限内回复,甚至要求发包人在3天大概7天内予以回复 。这种言辞,实质上表明承包人同意了发包人的回复期限,先前孕育发生以送审价为工程总价款的法令结果被否认,故承包人应当杜绝向发包人发出类似的翰札 。以送审价为工程总价款的目的已经到达后,发包人仍然对工程价款的支付置之不理,则承包人可以发函催告密包人,要求其按照送审价支付工程款 。如发包人依旧置若罔闻,则承包人就可以寻求法令的帮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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