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竣工结算中常出现的问题
建造工程竣工验收及格以后,一旦孕育发生结算纠纷,抵牾的焦点总是会集在结算依据上 。如果协商不能,总是承包人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按照结算文件上的工程价款,判令发包人负担相应的工程款支付责任 。而发包人,要么抗辩本身从没有收到承包人提交给法院的结算文件,要么抗辩这些结算材料只是承包人的单方意思,尚未经由中介结构的评估和判定,本身也没有予以确认 。这样以来,原来就已经拖了很久的结算,很有大概再走司法判定步骤 。承包人的权益就会因为条约约定的不全而遭受侵害,同时也使法院的审判事情造成被动 。
并且,在实践当中,发包人每每操作这一抵牾,找出各种捏词,存心拖延结算 。这不光损害了承包人的正当权益,也影响了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
二、法令关于送审的划定
(一)法令划定《建造工程施工条约司法评释》第二十条划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回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置处罚 。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
(二)对该条的明白
1、以承包人的送审价认定工程价款必需有条约约定 。
本条是涉及逾期不结算工程价款的法令成果,它是因为出现了发包人和承包人条约约定的情形,才导致承包人提交的结算文件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 。这是建造工程施工条约中的条约责任,而非新增的法定责任 。
2、条约约定了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回复期限 。
条约当事人在约定承包人在必然期限内应当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的同时,也应当约定发包人须在必然的期限内予以回复 。期限的是非可以由当事人自由约定,但鉴于建造工程结算的庞大性,回复的期限应当公正,最好是大于大概即是28天 。
3、条约明确约定,如果发包人逾期不回复,则视为认可结算文件中的工程价款 。
这是两方当事人约定的焦点所在,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结算文件后,应当在约定的回复期限内,予以回复 。回复的内容可以是依据条约的约定,对结算文件不予认可;大概是对结算文件提出异议 。回复的要领应该切合民事诉讼证据的要求,一般最好以书面的要领作出 。如果发包人在约定的回复期限内,对承包人的结算文件置之不理,则孕育发生条约约定的法令结果,即承包人得以向法院请求按送审价认定工程价款 。
4、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法院支持应支持其诉讼请求 。
工程竣工验收条约后,承包人将结算文件提交发包人,而发包人却没有在约定的期限内,予以回复 。一旦条约两方对工程结算价款孕育发生争议,诉至法院,则当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法院应当尊重条约当事人的约定,支持承包人的诉讼请求 。
三、示范文本的关于送审的约定
(一)通用条款的约定第33.3条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陈诉及计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负担违约责任 。”
第33.4条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陈诉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密包人支付结算价款 。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陈诉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大概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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