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的基本环境:
某大厦位于深圳市龙岗区 , 建造单元为某实业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 该工程桩基础工程经由公然招标确定由深圳某基础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承建 。并于2002年3月5日订立预制管桩工程书面施工条约 , 条约约定承包领域为:招标图纸中的全部桩基础工程的全部内容及现场环境(包含打桩、预制砼管桩 , 材料费、运桩、卸桩、呆板费和进进场费、桩尖费、送桩用度、园地平整等一切内容) 。条约价款为7300000.00元 , 全部工程造价按下列约定计算:工程量按桩基础招标图计算 , 依据现行定额划定的计算规则计算 , 条约价按投标价一次性包死 。同时增补条款敷衍条约价款及调解又作了具体约定 , 即条约价已包含完成招标实物工程量清单领域内全部工程量所需用度 , 除孕育发生招标书划定的环境外 , 不再调解 。条约还约定工程量调解的环境为:经批准的设计修改(变动)引起的工程量厘革 , 工程厘革部门按投标报价给予调解 , 经批准的施工现场签证可以调解 。敷衍条约单价中没有适用或类似变动工程的单价 , 则按2000年深圳市修建工程综合价钱计算后 , 按投标报价下浮率同比例下浮 。条约开工日期为2002年3月28日 , 条约竣工日期为2002年5月28日 。
二、两方争议的焦点:
本案两方当事人在工程量计算 , 设计变动认定、地质资料的精确性、停工索赔等方面均存在普遍争议:
㈠、施工单元认为:1、甲方拖延支付、少支付工程款 , 致使停工98天 , 造成停工损失100万元 , 应由甲方给予赔偿;2、甲方招标历程中隐瞒地质实情 , 多次修改设计 , 致使实际施工时的桩长、桩型、桩数均有较大变动 , 使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较投标时的工程量在工程造价上有较大转变 , 甲方应对所有增加工程量给予计算 , 并重新核算项目单价 , 其理由一是施工设计图纸先后二次作出修改 , 修建物在前后的设计相比上位置整体偏移;二是地质陈诉及设计图所示的桩长与实际不符 , 且甲方存心隐瞒地质资料 , 供给禁绝确的地质陈诉 , 并设计了非通用的招标方案;三是增加的工程量不在招标实物工程量所包含的领域且由设计修改所造成的;四是乙方已按条约约定向甲方提出增加工程量价款确认 , 而甲方不予回复 , 应视为甲方已经认可;3、在具体结算方面的分歧:关于实际完成工程量简直定要领 , 乙方认为敷衍施工没有送桩的 , 入土深度应为自然地坪至桩真个长度 , 有送桩的但施工桩顶高于设计桩顶标高的 , 为施工桩顶至桩真个长度 , 而敷衍有送桩但施工桩顶低于设计桩顶标高的 , 应为设计桩顶到桩真个长度 。关于计价依据 , 乙方认为条约订立前有“工程投标价构成”和“单价构成阐述”两个价钱 , 后者只是对前者的评释和澄清 , 应以前者的报价作为结算的依据;关于断桩、超送桩补桩用度 , 甲方认为该部门为未明确部门应经由协商处置处罚 , 乙方认为该部门应直接计入工程造价;关于管桩外露及超送桩接桩用度 , 甲方不予计算 , 乙方认为应公正的计取 。
㈡、建造单元认为:1、本工程为牢固总价条约 , 工程在招标投标中已有明确 , 施工中实际桩长大概凌驾或少于预估桩长 , 其危害在招标投标历程中已表现 , 结算时除设计变动外不得对招标领域内项目作任何调解;2、乙方没有全面推行条约 , 致使工程至今管理竣工验收;3、工程停工的原因为乙方违约并擅自停工 , 给甲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 应由乙方给予赔偿;4、本工程勘探院供给的地质资料真实、精确 , 真实的回声了工程的地质实况 , 施工单元以地质环境与勘探成果不符 , 要求重新核算造价的要求不得建立;5、780根桩桩顶标高低于设计桩顶标高的责任人属于乙方 , 其接桩工程用度已包含在打桩价钱中;6、贯入度简直定不构成设计变动 , 不应调解条约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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