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部门 通用条款
《施工条约》中第二部门通用条款,是明确发包方与承包方权利义务的大纲性文件,从词语定义及条约文件、两方一般权利和义务、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质量与检验、安全施工、条约价款与支付等十一个方面论述两方权利义务,多接纳牢固格式和内容,此处不再赘述 。
第三部门 专用条款
专用条款是在协议书、通用条款的基础上,充实尊重条约两方的意思自治,将协商的权利交给两方的表现,其以协议书、通用条款为基础,又是一种升华 。因此,重点论述其注意事项:
一、工程师条款
在《施工条约》中,通用条款1.8条,明确了工程师在条约中是指“本工程监理单元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推行本条约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在专用条款中则将工程师分为监理单元委派的工程师和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两类,在签订该条款时,应注意明确工程师的职权领域,监理工程师的职权可以约定“依据发包人与监理单元签订的《工程监理条约》推行职责,将《工程监理条约》作为本条约的附件” 。而约定发包人派驻工程师的职权时,则应注意制止与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交织,敷衍工程师的人员,可要求发包人向承包人出具《法人授权委托书》,载明受托人姓名,职权,并约定如果工程师人员变动,则发包人应另行出具《法人授权委托书》 。
二、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发包人、承包人两方应约定承包人供给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的时间,同时约定工程师简直认时间,并明确工程师在约定时间内未予认可,且未提出修改意见,视为认可 。
三、条约价款与支付
依据建造部107命令《修建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措施》,可将条约价分为牢固价、可调价、资本加人为三种模式 。
(一)牢固价钱条约,依据《施工条约》通用条款第23.2条,是指两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条约价款包含的危害领域和危害用度的计算要领,在约定的危害领域内条约价款不再调解 。危害领域以外的条约价款调解要领,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依照财建[2004]369号《建造工程价款结算暂行措施》第八条,将牢固价钱条约分为牢固总价与牢固单价,牢固总价是以设计图纸、工程量及范例等为依据,两方协商认可一个牢固总价,除因设计和工程领域孕育发生变动的环境,施工单价和施工量都不能调解,承包方要负担工程量、工程单价厘革的危害 。牢固单价则是指以工程量清单和工程单价表为基础和依据来计算条约价钱,工程量是暂估的,即工程量可以按照实际工程量予以调解的 。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造工程施工条约纠纷案件适用法令问题的评释》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约定按照牢固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造工程造价举行判定的,不予支持” 。这一司法评释的意义在于,两方约定为牢固总价条约,则无法申请司法判定,权利人丧失司法判定的途径,如果约定为牢固单价条约,则可请求法院对工程的工程量举行司法判定 。所以在签订条约时,应明确是牢固总价照旧牢固单价,注明危害调解的因素和要领,要特别注意专用条款第25条,工程量确认的约定,注意施工中的签证 。
(二)可调价钱条约
可调价条约是指条约总价或条约单价,在条约实施期内按照条约约定的措施调解,即在条约实施历程中可以按照约定,举行调解 。
(三)资本加人为条约
资本加人为条约是将工程项目时将投资分别成直接资本费与承包方完成事情后应得人为两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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