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廉租房政策最新 厦门廉租房政策最新文件( 七 )


(五)申请家庭信用档案中有不良信用记录且情节严重的 。
第四十二条申请家庭收入超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年收入控制标准,但为中等偏上收入家庭年收入控制标准以内,需续签租赁合同的,按市场租金标准计租,不实行租金补助 。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时不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及其变化的,由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处理 。
第四十四条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资产)和住房条件骗取社会保障性住房的,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处理 。
第四十五条出租、转租、转借、调换、经营、转让社会保障性住房的,由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处理;拒不改正的,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收回房屋 。
社会保障性住房住户改变房屋用途,擅自装修,损毁、破坏、改变房屋结构和配套设施的,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及《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等规定处理;拒不改正的,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收回房屋 。
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在接到办理入住手续通知后2个月内未办理手续并入住的,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取消其承租资格;承租的社会保障性住房无故连续空置超过6个月的,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收回房屋 。
第四十六条不按期缴纳租金的,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责令补交,并依法收取滞纳金,但收取滞纳金的数额不超过欠缴租金总额;情节严重的,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收回房屋 。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在本市特定公共服务行业长期从事公益性特殊艰苦一线岗位的非本市户籍在厦无住房在职职工,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或者申领住房租赁补贴,具体申请条件与分配程序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
第四十八条本实施办法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
第四十九条本实施办法自2020年10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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