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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湖南岳阳临湘市,一名沈曼在网上购买了135罐人参猪蹄汤,以食品标签不合格为由起诉商家要求十倍赔偿 。 该案经过一审、二审,法院最终判决退货退款,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十倍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 原因是涉案食品标签存在缺陷,并不能证明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缺陷不影响食品安全,不会误导消费者 。
本报从临湘法院了解到,沈在该院提起的类似诉讼有十余起 。 据长沙中院统计,沈一年内在长沙提起的诉讼近10起 。
中国裁判文书网数据显示,沈因食品标签缺陷索赔十次,涉及茶叶、散装枸杞、阿胶、进口保健品、化妆品、婴儿奶粉等多种商品,包括线上线下店铺,此外还有参鸡汤 。
该报指出,在许多案件中,长沙和岳阳的法院都不支持申的10倍索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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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湘法院发布的文章临湘法院官网截图
买了135罐人参猪蹄汤后,该男子以标签缺陷为由提出十倍索赔 。
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湖南临湘男子沈某于2021年5月21日,在上海十分味道肉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十分味道公司”)经营的店铺下单购买人参猪蹄汤45份,每份69.8元,每份3罐,货款共计3141元 。 沈2021年5月29日收货 。 收到货物后,沈在标签中发现了“禁忌人群”标签:本品含人参,孕妇及14岁以下儿童不宜食用 。 经查询,食品中含有人参,禁售人群应该也包括“哺乳期妇女” 。 沈在购买后已经吃了3罐人参猪蹄汤 。
103010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对涉及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的标签、标志和说明书的要求” 。 沈认为,上述人参猪蹄汤标签未标明“哺乳期妇女”不适宜人群,因此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安全标准 。 因此,该公司应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承担退还产品并支付10倍价款的赔偿责任 。 于是他将芬芬味道公司起诉至临湘市人民法院,要求判令芬芬味道公司退还货款3141元,并支付十倍惩罚性赔偿金31410元 。 他把货退给了粉粉口味公司 。
拾味公司辩称,标签瑕疵不同于食品本身的安全性 。 涉案食品未标注哺乳期妇女标签瑕疵,不影响食品安全,不会误导消费者,不应承担退一赔十责任 。
论文注意到,虽然禁止食用人参食品的人群被贴上了“孕妇、14岁以下儿童”的标签,但并没有贴上“哺乳期妇女”的标签,这是沈第二次提出 。
此前,沈起诉广东焦点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人参鳄鱼汤”包装标签未标注“哺乳期妇女”,获得三倍价款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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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高院产品图
法院:标签缺陷不符合食品安全,不支持十倍赔偿 。
【味元是什么调料?味元是什么调料,深度解析,点这里】在“人参猪蹄汤案”中,临湘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告沈与被告十分味道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应当解除并退还货款,被告是否应当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
至于双方的买卖合同是否应当解除,是否应当退还货款,十分味道公司应当在标签中标注哺乳期妇女为禁入人群,但并未标注,限制了沈对购买商品的知情权 。 有权选择退货,十番口味公司应退还沈的货款 。 因沈某已食用1块(3罐)人参猪蹄汤,法院支持沈某解除合同并退还44块货款的诉讼请求 。
关于十分味道公司是否应当支付价款十倍赔偿的问题,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经营的,消费者可以向生产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增加的赔偿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 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不会误导消费者的瑕疵的除外 。 ”法院认为,根据上述规定,销售者支付十倍赔偿价款的前提条件是消费者受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损害 。 魏奋公司没有在标签内容中标注“哺乳期妇女”并不能证明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 。 只是食品的标签有瑕疵,这个瑕疵不影响食品安全,不会误导消费者 。 目前,沈未提供证据证明十分味公司的人参猪蹄汤存在食品安全问题,或对人体健康有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 。 法院不支持沈要求十分味道公司支付十倍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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